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  ( 103 年 08 月 13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本辦法有關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認可及獎勵補助之受理、審查、核定、查驗、撤銷及廢止與其相關業務事 項之全部或一部委任經濟部能源局或委託其他專業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