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  ( 103 年 08 月 13 日)
第15條
受認可或示範獎勵補助者申請文件如有虛偽不實、違法或現場查驗有未依 核准圖說施工且無法改善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認可或示範獎勵 補助之核定。

受示範獎勵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示範獎勵補 助核定之全部或一部:

一、設置或使用情形與核定之設置計畫內容不符,且情節重大。

二、違反前條第一項各款之一或第二項規定,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依前二項規定撤銷或廢止認可或示範獎勵補助之核定,受認可或示範獎勵 補助者三年內不得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