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  ( 103 年 07 月 07 日)
第3條
經依電業法規定取得經營許可之電業及設置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 以上者(以下簡稱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每年應繳交再生能源發 展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之費用,其計算公式如下:繳交基金之費用=( 每年非再生能源電能總發電度數-各項發電附屬設備用電度數)×中央主 管機關每年依使用能源種類公告之繳交費率。

前項一定裝置容量,指用電戶設置之自用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達三十萬瓩 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