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  ( 103 年 07 月 07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本辦法有關收取、申報、核算、追補繳作 業之執行及其相關業務事項委任經濟部能源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