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申請及審核辦法  ( 103 年 02 月 20 日)
第7條
電業應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躉購費率,編具簡 明月報(如附件四),分別記載躉購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電能之度數或 自行產生之度數,且應妥善保存五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