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申請及審核辦法  ( 103 年 02 月 20 日)
第5條
電業申請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由再生能源發 展基金支應;基金年度預算用罄,撥付不足金額之部分,得於次一年度撥 付。

已撥付之金額較年度決算為少者,由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撥付不足金額之部 分;為溢付者,電業應即退還溢付之金額,未退還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於 次一年度應撥付之金額抵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