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申請及審核辦法  ( 103 年 02 月 20 日)
第4條
電業應於每年二月及八月底前檢具下列書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前半年 度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

一、前半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款項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全年度迴避成本表(如附件二)。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電業如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完成申請,應於該期限屆滿十日前,以書面敘明 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以二個月為限;逾期未展期 或未於展延期限內完成申請者,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