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申請及審核辦法  ( 103 年 02 月 20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補貼申請案之審核、撥付、查核及其他相 關業務委任經濟部能源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