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8條
申請補助金額超過新臺幣四十萬元者,申請人於購置前應填具大型系統補 助款申請書並檢附系統規劃書與設計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相關文件, 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案通過審核者,申請人應於六個月內依核定之申請書內容,完成 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安裝及申請核撥補助款;逾期未完成者,其申請案視 為撤回。但因情事變更或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如期完成者,申請人得於原 因消滅後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敘明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 延,期間以二個月為限。

前項申請文件,準用前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