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7條
申請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申請人得於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 安裝完工後四個月內,填具補助款申請書及檢附下列各款資料,向中央主 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第四條規定後,即核撥補助款:

一、新品保證書。

二、系統設置前、後之現場照片。

三、補助款領款收據。

四、安裝銷售商或其分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金額以購置費用 為準。發票正本如已供其他用途而無法檢附者,應檢附與正本相符之 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之原因並簽名。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要求之資料。

符合前條規定之申請人,並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 市、區)公所出具之天然災害受損證明文件。

第一項申請人應為買受人,其因故須變更買受人時,或屬非自然人者,有 工程統包或分包之情形,致須變更補助款受款人時,得填具變更聲明書, 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第一項期間以第四款規定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