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17條
申請認證文書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太陽 能熱水系統產品認證。該原申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認證之廠商一年內不 得申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認證。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將抽驗產品於規定期間內送檢,或產品抽驗 結果不合格且未送複檢或複檢結果仍不合格,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太陽能 熱水系統產品認證;其沿用同一產品檢定報告書之其他經認證之太陽能熱 水系統產品,一併廢止其產品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