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15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至簽約廠商製造或營業處所,抽驗經認證之太陽能熱水系 統產品,簽約廠商應於抽驗日起十日內將產品送檢;經實測檢定後,其檢 驗結果與附表一、附表二之性能或認證之規格不符者,視為不合格,簽約 廠商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改善並送複檢。

所有經認證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前一年度依本辦法獲得補助之集熱器 面積累計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列為優先抽驗對象。但其前一年度受驗 產品,初驗結果皆合格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