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14條
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發給認證書,有效期間為五年。

但申請廠商得於期滿三個月前,檢附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有效相關文件,向 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核准者,每次展延期間以五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