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 99 年 02 月 12 日)
第7條
專業機構申請認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一、申請表。

二、公司或法人組織之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檢查人員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國外學歷證明文件應經當地國公證人 或公證機構公證,並經我國駐外館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五、現場檢查所需之儀器設備或設施清單。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專業機構申請第四條認可者,應另檢具下列文件:

一、檢查人員改善規劃、指導或評估節約能源之經驗證明文件影本。

二、檢查人員之能源管理人員合格證書影本。

專業機構申請第五條認可者,應另檢具下列文件:

一、檢查人員之能源效率管理或檢測服務證明文件影本。

二、至少一名檢查人員具有 ISO/IEC Guide 65 產品驗證機構認證規範訓 練及格證明文件影本。

專業機構申請第六條認可者,應另檢具檢查人員之車輛耗能管理或檢測服 務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