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 99 年 02 月 12 日)
第4條
專業機構或技師申請執行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檢查事項之認可,應具備下 列資格:

一、專業機構:

(一)我國公司或法人,僱有符合下列資格之專任檢查人員二十人以上, 且其中三人應具有機械工程、冷凍空調工程、電機工程、化學工程 或相關專業技師證書: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 學校之理工科系畢業。 2.具有本法第十一條所定能源管理人員訓練合格證書。 3.具有三年以上改善規劃、指導或評估節約能源之實務經驗。但持 有相關碩士學位者,實務經驗得減為二年;持有相關博士學位者 ,實務經驗得減為一年。 4.受聘於專業機構服務或受聘僱專業機構之支配於專業機構外服務 ,且在其執行業務之全部時間內服務,支領全部時間之報酬。

(二)具備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必要儀器設備或設施。

(三)未充任受本法指定能源用戶之能源管理人員。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必要資格。

二、技師:

(一)依法領有我國機械工程、冷凍空調工程、電機工程、化學工程或相 關專業技師執業執照,且具有三年以上改善規劃、指導或評估節約 能源之執業經驗。

(二)具備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必要儀器設備或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