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 99 年 02 月 12 日)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能源用戶或使用能源設備之不同屬性,分別委託經認 可之專業機構或技師執行下列事項:

一、本法第八條指定能源用戶使用能源之設備,其能源使用及效率,應符 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節約能源規定之相關檢查事項。

二、本法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指定之能源用戶之能源查核制度建 立、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訂定、一定名額之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 人員之自置或委託及使用能源資料申報之相關檢查事項。

三、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廠商製造、進口或販賣指定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 供國內使用者,其能源設備或器具之能源效率、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 標示之管理與檢查事項。

四、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廠商製造、進口或販賣指定車輛之能源效率、能源 耗用量及其效率標示之管理與檢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