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 99 年 02 月 12 日)
第18條
專業機構或技師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認可文件者,自處分書送達之 日起,不得再執行相關之檢查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