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 99 年 02 月 12 日)
第14條
專業機構之檢查人員有不足者,應於三十日內補足之;認可文件應記載事 項之資料有異動者,專業機構或技師應於異動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