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98 年 11 月 26 日)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電業及設置自用發電設備達本條例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一定裝置容量 以上者,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繳交之一定金額。

二、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