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 98 年 07 月 08 日)
第3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再生能源:指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 力、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 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

二、生質能:指農林植物、沼氣及國內有機廢棄物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 生之能源。

三、地熱能:指源自地表以下蘊含於土壤、岩石、蒸氣或溫泉之能源。

四、風力發電離岸系統:指設置於低潮線以外海域,不超過領海範圍之離 岸海域風力發電系統。

五、川流式水力:指利用圳路之自然水量與落差之水力發電系統。

六、氫能:指以再生能源為能量來源,分解水產生之氫氣,或利用細菌、 藻類等生物之分解或發酵作用所產生之氫氣,做為能源用途者。

七、燃料電池:指藉由氫氣及氧氣產生電化學反應,而將化學能轉換為電 能之裝置。

八、再生能源熱利用:指再生能源之利用型態非屬發電,而屬熱能或燃料 使用者。

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除非川流式水力及直接燃燒廢棄物之發電設備 外,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依第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發 電設備。

十、迴避成本:指電業自行產出或向其他來源購入非再生能源電能之年平 均成本。

風力發電離岸系統設置範圍所定低潮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