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 98 年 07 月 08 日)
第17條
設置再生能源發電、利用系統及相關設施,依不同設施特性,就其裝置容 量、高度或面積未達一定規模者,免依建築法規定請領雜項執照。

前項關於免請領雜項執照之設備容量、高度或面積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 會同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