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 105 年 11 月 07 日)
第5條
承裝業原登記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 附原發給之證書、變更申請書、變更後資料,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 關申請變更登記:

一、營業場所遷移。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變更。

三、公司組織之承裝業負責人異動。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事項之變更。

承裝業之技術士異動時,應於異動之日起十五日內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