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 105 年 11 月 07 日)
第4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受理承裝業申請營業之登記,經審查合格後, 並發給證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營業之登記字號。
二、承裝業名稱及地址。
三、公司或商業登記字號。
四、負責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項。
前項證書遺失或破損不能辨識時,負責人應即申請補發或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