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 105 年 11 月 07 日)
第4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受理承裝業申請營業之登記,經審查合格後, 並發給證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營業之登記字號。

二、承裝業名稱及地址。

三、公司或商業登記字號。

四、負責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項。

前項證書遺失或破損不能辨識時,負責人應即申請補發或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