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 105 年 11 月 07 日)
第3條
承裝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營業之登記:

一、申請書。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營業場所證明文件。

四、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相片。

五、技術士名冊、國民身分證及技術士證之影本;承裝業負責人具技術士 身分者,亦同。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