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及監造範圍認定標準  ( 106 年 05 月 26 日)
第2條
本法所稱電業設備工程,指為經營發電、輸電或配電業務所進行之電氣設 備工程、發電廠天然氣管線工程或一萬一千伏特以上供電鐵塔結構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