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使用土地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 92 年 08 月 20 日)
第5條
民間機構依第三條規定公告期滿後,應豎立路線中心樁或邊界樁,計算座 標。

經主辦機關核定有辦理地籍逕為分割、測量及登記之必要時,民間機構應 檢送空間範圍公告圖說 (含樁位座標表、椿位圖及有關資料) ,送請主辦 機關核轉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據以辦理;其穿越空間範圍位於 都市土地者,准照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自行測定都市計畫 樁位,並將有關資料及測量成果送請都市計畫樁測定機關檢查校正完竣後 ,準用該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