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使用土地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 92 年 08 月 20 日)
第3條
民間機構於確定公共建設設施須穿越私有土地之地下時,應將穿越公、私 有土地部分使用之空間範圍,以適當之圖說函請主辦機關轉送當地直轄市 或縣 (市) 政府公告之。

前項公告,應公告於穿越土地上或附近適當場所,並張貼於當地鄉 (鎮、 市、區) 公所公告欄;公告期間為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