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使用土地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 92 年 08 月 20 日)
第2條
主辦機關辦理本法第三條所稱之自來水、水利、電業、公用氣體燃料、重 大工業及商業設施等公共建設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 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