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使用土地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 92 年 08 月 20 日)
第10條
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應於施工 之日起至開始營運後一年內,以書面敘明不能為相當使用之理由,向主辦 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