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 106 年 06 月 06 日)
第7條
依第五條規定受僱於檢驗維護業之專任技術人員,不得同時擔任電業、自 用發電設備、電器承裝業、用電場所及其他檢驗維護業依法登記之職務。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前項人員是否同時擔任其他行業之職務 ,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請求提供有關文件及其他必要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