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 106 年 06 月 06 日)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

本規則所定事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