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 106 年 06 月 06 日)
第10條
檢驗維護業申請登記經審查合格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發給登 記執照。

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有效期限為五年,檢驗維護業應於期限屆滿前二個月 ,檢附下列文件,向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並換領 登記執照:

一、前條所定文件。

二、最近一期完稅證明。

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書影本。

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登載事項有變更者,得於申請前項展延時,併同辦理 。

檢驗維護業逾期未申請展延或展延審查不合格者,原登記執照於有效期限 屆滿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