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  ( 95 年 12 月 29 日)
第8條
電能供應事業除電力系統突發事故緊急停電未能通知用戶者外,應依限電 對象適時通知用戶,其時限如左:

一、契約容量一千瓩以上工業用戶:於實施前一日下午四時前個別通知。

二、契約容量未超過一千瓩之工業用戶及一般用戶:於實施前一日將停電 區域、時間等資料,透過新聞媒體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