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  ( 95 年 12 月 29 日)
第7條
工業用戶未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自行降低用電量時,電能 供應事業得通知用戶改善並逐次累積其限制用電量。其情節重大者,停止 供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