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  ( 95 年 12 月 29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電源不足,指電能供應事業之供電容量、發電用能源不足或因 安全維護、機組故障、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之供電能力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