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發電業及輸配電業用地爭議準則  ( 106 年 06 月 12 日)
第5條
發電業或輸配電業對線路工程需用地,應事先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地上物所 有人或占有人。但無法以書面通知或非可歸責於發電業或輸配電業之事由 致不能通知時,發電業或輸配電業得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公 告下列事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轉知有關鄉(鎮、市、區) 公所及村(里)辦公處:

一、線路經過圖。

二、預定興工及竣工期限。

三、所設線路起訖點,電線電壓及支持物之類別,線路長度。

四、主辦興建單位及通訊地址。

前項各款經公告後,對該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或占有人視同書面之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