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附則 ( 107 年 01 月 05 日)
第2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並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期間屆滿一年前,中央主管機關於電業法未完成修正施行電業自由化 時,應修正本辦法延長之;每次延長,以一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