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電能收購方式 ( 107 年 01 月 05 日)
第10條
能源用戶得請當地綜合電業收購其合格系統生產電能之餘電,及提供系統 維修或故障所需備用電力;當地綜合電業除有下列理由之一,並經中央主 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拒絕:

一、能源用戶違反電業供電線路裝置規則或屋內線路裝置規則者。

二、能源用戶違反本辦法之併聯規範者。

第11條
綜合電業如發生電力系統事故或有安全顧慮時,合格系統應配合綜合電業 要求,暫停供應電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