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總則 ( 107 年 01 月 05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能源管理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汽電共生系統,指設置汽電共生設備,利用燃料或處理廢棄物 同時產生有效熱能及電能之系統。

第3條
汽電共生有效熱能比率與總熱效率定義如下:

一、有效熱能比率=有效熱能產出/ (有效熱能產出+有效電能產出) 二、總熱效率= (有效熱能產出+有效電能產出) /燃料熱值
第4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