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用引擎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管理辦法  ( 77 年 07 月 22 日)
第4條
漁船用引擎機型依左列各款認定之:

一、製造國別。

二、廠牌。

三、型式。

四、外型。

五、連續最大輸出功率 (即軸制動馬力) 。

六、迴轉數。

七、缸數。

八、行程數。

九、缸徑。

十、活塞行程。

漁船用引擎依前項各款規定審核,符合耗能標準者,中央主管機關即予登 記為耗能合格機型 (登記格式如附件一) ,並通知漁業主管機關、貿易主 管機關、航政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查照辦理。

第一項各款皆相同者為同一機型;否則為新機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