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用引擎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管理辦法
( 77 年 07 月 22 日)
第4條
漁船用引擎機型依左列各款認定之:
一、製造國別。
二、廠牌。
三、型式。
四、外型。
五、連續最大輸出功率 (即軸制動馬力) 。
六、迴轉數。
七、缸數。
八、行程數。
九、缸徑。
十、活塞行程。
漁船用引擎依前項各款規定審核,符合耗能標準者,中央主管機關即予登 記為耗能合格機型 (登記格式如附件一) ,並通知漁業主管機關、貿易主 管機關、航政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查照辦理。
第一項各款皆相同者為同一機型;否則為新機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