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用引擎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管理辦法  ( 77 年 07 月 22 日)
第12條
前條所稱押查測試,其測試方法參照耗能標準所列示之引擎類別分別為之 。

柴油引擎之測試方法原則上按左列方式辦理:

一、測試時,其用油以低熱值為一○、二○○千卡/公斤 (ckal/kg)之柴 油為基準,若測試用油低熱值異於基準者,其測試結果之燃油消耗率 應依左式修正之: 修正後之燃油消耗率=測試結果之燃油消耗率× (測試用油低熱值÷ 10200)

二、制動馬力之測試,應選用適當測功計於引擎曲軸後端之接頭或於止推 軸承後端之接頭測定之。引擎為自然吸氣之無增壓式且測試時非在標 標準狀況 (大氣壓力 760 mmHg;溫度 20 ℃;濕度 60%) 下進行者 ,其測試結果之動馬力應左式修正之: 修正後之制動馬力=測試結困之制動馬力× [749.5 ÷ (Pa-Pw) ] 開根號 (273 + Q) ÷ 293

其中: Pa 為測時測試地點之大氣壓力 (以毫米汞柱 mmHg 表示之) 。 Pw 為測試時測試地點之大氣之水蒸汽分壓 (以毫米汞柱 mmHg 表 表示Q 為測試地點各測試時之平均室溫 (以攝氏溫度 ℃ 表示之 )。

三、燃油消耗量之測試,應使用經過嚴格校正容積及特性之流量計 (或油 櫃) 分別在規定負載下,俟引擎運轉穩定圓滑後測定之。測定所需時 間應在六十秒以上,與流量計計測同一時間內測得之漏油量得由該流 量測得量扣減之。

四、有關測試之其他事項,參照國家標準總號二三一六、三○○四及三三 ○四 (即 CNS2316、CNS3004 及 CNS3304 ) 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