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9條
廠商依前條辦理能源效率標示,應按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於展示或銷售處所陳列之車輛,應於 下列位置張貼能源效率標示:

(一)汽車:前乘客座或駕駛座前擋風玻璃,標示內容朝車外。

(二)機器腳踏車:於座墊為能源標示時,內容朝上;於車身前護板為能 源標示時,標示內容朝車前;如無車身前護板之車型,應標示於油 箱,標示內容朝上。

二、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於展示或銷售處所使用之產品型錄, 應登載該產品之能源效率標示;如產品型錄內容僅以文字或表格方式 表示者,應於該型錄註明產品年耗油量、油耗值之測試值及能源效率 等級。

三、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所銷售之車輛,應依第一款規定張貼 能源效率標示,或將能源效率標示登載附於車輛使用說明書中。

廠商依前項各款印製、張貼或登載之能源效率標示之內容,應依中央主管 機關核定樣式辦理,不得變更標示內容或以隱匿、毀損或其他方式致無法 辨識。但依前項規定於車輛使用說明書、產品型錄登載或註明能源效率標 示之內容時,可於清晰、可辨識之原則下,按比例縮放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