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8條
廠商應就其製造或進口汽(柴)油引擎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 及機器腳踏車辦理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標示(以下簡稱能源效率標示)。
前項能源效率標示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年耗油量。
二、車輛類別。
三、廠牌。
四、認證車型。
五、油耗值:包含測試方法、測試值、市區耗油量、高速公路耗油量或非 市區耗油量或定速耗油量。
六、能源效率等級。
第一項能源效率標示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