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7條
廠商製造或進口汽(柴)油引擎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以美 國 FTP75 之測試方法,符合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修正之第 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耗能標準,並取得耗能證 明文件者,得繼續銷售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