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6條
廠商製造或進口汽(柴)油引擎之小貨車(總重量在二千五百公斤以下) 、小客貨兩用車及小客車(非轎式、非旅行式)應符合下列第一款或第二 款耗能標準:

一、依美國 FTP75 之測試方法:

(一)耗能標準 ┌───────────────┬───────────┐ │車輛總排氣量等級(立方公分) │耗能標準(公里/公升)│ ├───────────────┼───────────┤ │一千二百以下 │十點九 │ ├───────────────┼───────────┤ │超過一千二百至一千八百 │九點九 │ ├───────────────┼───────────┤ │超過一千八百至二千四百 │八點九 │ ├───────────────┼───────────┤ │超過二千四百至三千 │八點六 │ ├───────────────┼───────────┤ │超過三千至三千六百 │七點六 │ ├───────────────┼───────────┤ │超過三千六百至四千二百 │七點零 │ ├───────────────┼───────────┤ │超過四千二百至五千四百 │六點七 │ ├───────────────┼───────────┤ │超過五千四百 │六點一 │ └───────────────┴───────────┘ (二)小貨車(總重量在二千五百公斤以下)、小客貨兩用車及小客車( 非轎式、非旅行式)耗能標準之測試值計算公式如下: 1 測試值(公里/公升)=───────────── 0.55 0.45 ─────+─────── 市區耗油量 高速公路耗油量

二、依歐盟 1999/100/EC 指令及其後續修正指令之測試方法:

(一)耗能標準 ┌───────────────┬───────────┐ │車輛總排氣量等級(立方公分) │耗能標準(公里/公升)│ ├───────────────┼───────────┤ │一千二百以下 │九點五 │ ├───────────────┼───────────┤ │超過一千二百至一千八百 │八點六 │ ├───────────────┼───────────┤ │超過一千八百至二千四百 │七點七 │ ├───────────────┼───────────┤ │超過二千四百至三千 │七點五 │ ├───────────────┼───────────┤ │超過三千至三千六百 │六點六 │ ├───────────────┼───────────┤ │超過三千六百至四千二百 │六點一 │ ├───────────────┼───────────┤ │超過四千二百至五千四百 │五點八 │ ├───────────────┼───────────┤ │超過五千四百 │五點三 │ └───────────────┴───────────┘ (二)小貨車(總重量在二千五百公斤以下)、小客貨兩用車及小客車( 非轎式、非旅行式)耗能標準之測試值計算公式如下: 測試 市區測試行駛里程(公里)+非市區測試行駛里程(公里) 值(=────────────────────────── 公里 市區測試行駛里程(公里) 非市區測試行駛里程(公里) /公 ────────────+───────────── 升) 市區耗油量(公里/公升) 非市區耗油量(公里/公升)

廠商製造或進口汽(柴)油引擎小貨車(總重量在二千五百公斤以下)、 小客貨兩用車及小客車(非轎式、非旅行式),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 月一日起,申請車型耗能證明者,應依歐盟 1999/100/EC 指令及其後 續修正指令執行測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並應符合下列 規定:

一、銷售車輛之平均燃料消耗量高於平均燃料消耗量容許耗用值。

二、前款平均燃料消耗量容許耗用值所定車型對應之平均耗能標準如下: ┌────────────────┬───────────┐ │車輛參考車重等級(公斤) │平均耗能標準(公里/公│ │ │升) │ ├────────────────┼───────────┤ │八百五十以下 │十五點二 │ ├────────────────┼───────────┤ │超過八百五十至九百六十五 │十四點四 │ ├────────────────┼───────────┤ │超過九百六十五至一千零八十 │十三點七 │ ├────────────────┼───────────┤ │超過一千零八十至一千一百九十 │十三點一 │ ├────────────────┼───────────┤ │超過一千一百九十至一千三百零五 │十二點四 │ ├────────────────┼───────────┤ │超過一千三百零五至一千四百二十 │十一點九 │ ├────────────────┼───────────┤ │超過一千四百二十至一千五百三十 │十一點一 │ ├────────────────┼───────────┤ │超過一千五百三十至一千六百四十 │十點五 │ ├────────────────┼───────────┤ │超過一千六百四十至一千七百六十 │九點九 │ ├────────────────┼───────────┤ │超過一千七百六十至一千八百七十 │九點三 │ ├────────────────┼───────────┤ │超過一千八百七十至一千九百八十 │八點八 │ ├────────────────┼───────────┤ │超過一千九百八十至二千一百 │八點三 │ ├────────────────┼───────────┤ │超過二千一百至二千二百一十 │七點七 │ ├────────────────┼───────────┤ │超過二千二百一十至二千三百八十 │七點三 │ ├────────────────┼───────────┤ │超過二千三百八十至二千六百一十 │六點六 │ ├────────────────┼───────────┤ │超過二千六百一十 │五點七 │ └────────────────┴───────────┘

三、第一款銷售車輛之平均燃料消耗量及平均燃料消耗量容許耗用值計算 公式如下:

(一)平均燃料消耗量: N ΣVi 1 平均燃料消耗量(公里/公升)=───── N Vi Σ── 1 FCi i :廠商製造或進口之車型序號。 FCi :廠商製造或進口第 i 個車型之測試值(公里/公升)。 Vi:廠商製造或進口第 i 個車型之銷售數(輛)。

(二)平均燃料消耗量容許耗用值: N ΣVi 1 平均燃料消耗量容許耗用值(公里/公升)=───── N Vi Σ─ 1 Ti i :廠商製造或進口之車型序號。 Ti:廠商製造或進口第 i 個車型對應之平均耗能標準(公里/公 升)。 Vi:廠商製造或進口第 i 個車型之銷售數(輛)。

四、廠商製造或進口汽(柴)油引擎小貨車(總重量二千五百公斤以下) 、小客貨兩用車及非轎式或非旅行式小客車之平均燃料消耗量及平均 燃料消耗量容許耗用值合併或終止後之計算、同一廠商不同廠牌平均 燃料消耗量之計算、平均燃料消耗量採年度計算之資格與額度累計及 未達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容許耗用值之處理,準用第四條第二項第四 款至第八款之規定。

五、廠商銷售電動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及非轎式或非旅行式小客車,得 以二點五倍耗能測試值依平均燃料消耗量公式計算,並適用前款規定 ,其耗能測試值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之。

(備 註:因條文排版無法呈現相關圖表,詳閱相關圖表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