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5條
廠商製造或進口之機器腳踏車應符合下列耗能標準:

┌──────────────────┬───────────┐ │車輛總排氣量等級(立方公分) │耗能標準(公里/公升)│ ├──────────────────┼───────────┤ │五十以下 │四十八點二 │ ├──────────────────┼───────────┤ │超過五十至一百 │四十點六 │ ├──────────────────┼───────────┤ │超過一百至一百五十 │三十八點零 │ ├──────────────────┼───────────┤ │超過一百五十至二百五十 │二十八點零 │ ├──────────────────┼───────────┤ │超過二百五十至五百 │二十一點一 │ ├──────────────────┼───────────┤ │超過五百至七百五十 │十六點六 │ ├──────────────────┼───────────┤ │超過七百五十至一千 │十五點八 │ ├──────────────────┼───────────┤ │超過一千至一千二百五十 │十四點七 │ ├──────────────────┼───────────┤ │超過一千二百五十至一千五百 │十三點一 │ ├──────────────────┼───────────┤ │超過一千五百 │十二點八 │ └──────────────────┴───────────┘ 機器腳踏車耗能標準之測試值計算公式如下:

1 測試值(公里/公升)=──────────── 0.6 0.4 ──────+───── 市區耗油量 定速耗油量 廠商製造或進口機器腳踏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其申請 車型耗能證明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銷售車輛之平均燃料消耗量高於平均燃料消耗量容許耗用值。

二、前款平均燃料消耗量容許耗用值所定車型對應之平均耗能標準如下: ┌──────────────┬─────────────┐ │車輛總排氣量等級(立方公分)│平均耗能標準(公里/公升)│ ├──────────────┼─────────────┤ │五十以下 │五十四點五 │ ├──────────────┼─────────────┤ │超過五十至一百 │四十六點七 │ ├──────────────┼─────────────┤ │超過一百至一百五十 │四十三點八 │ ├──────────────┼─────────────┤ │超過一百五十至二百五十 │三十一點零 │ ├──────────────┼─────────────┤ │超過二百五十至五百 │二十六點五 │ ├──────────────┼─────────────┤ │超過五百至七百五十 │十八點七 │ ├──────────────┼─────────────┤ │超過七百五十至一千 │十八點一 │ ├──────────────┼─────────────┤ │超過一千至一千二百五十 │十五點八 │ ├──────────────┼─────────────┤ │超過一千二百五十至一千五百 │十四點七 │ ├──────────────┼─────────────┤ │超過一千五百 │十四點一 │ └──────────────┴─────────────┘

三、第一款銷售車輛之平均燃料消耗量及平均燃料消耗量容許耗用值計算 公式如下:

(一)平均燃料消耗量: N ΣVi 1 平均燃料消耗量(公里/公升)=──── N Vi Σ── 1 FCi i :廠商製造或進口之車型序號。 FCi :廠商製造或進口第 i 個車型之測試值(公里/公升)。 Vi:廠商製造或進口第 i 個車型之銷售數(輛)。

(二)平均燃料消耗量容許耗用值: N ΣVi 1 平均燃料消耗量容許耗用值(公里/公升)=──── N Vi Σ─ 1 Ti i :廠商製造或進口之車型序號 Ti:廠商製造或進口第 i 個車型對應之平均耗能標準(公里/公 升)。 Vi:廠商製造或進口第 i 個車型之銷售數(輛)。

四、廠商製造或進口機器腳踏車之平均燃料消耗量及平均燃料消耗量容許 耗用值合併或終止後之計算、平均燃料消耗量採年度計算之資格與額 度累計及未達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容許耗用值之處理,準用前條第二 項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之規定。

五、廠商銷售電動機器腳踏車,得以二點五倍耗能測試值依平均燃料消耗 量公式計算,並適用前款規定,其耗能測試值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之 。

(備 註:因條文排版無法呈現相關圖表,詳閱相關圖表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