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
第十三條所稱新車抽測,指廠商製造或進口之車輛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
之耗能證明文件者,於繼續製造或進口時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規定比例所作
之耗能標準測試,原則上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國產車:
(一)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每一車型車輛每一千輛抽一輛。
(二)機器腳踏車每一車型車輛每二千輛抽一輛。
二、進口車:每一廠商進口之車輛之抽測方式比照國產車辦理。
每一車型車輛製造或進口數量在六個月內未達前項新車抽測比例者,仍須
抽測一輛。
前二項規定之新車抽測比例,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