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16條
第十三條所稱新車抽測,指廠商製造或進口之車輛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 之耗能證明文件者,於繼續製造或進口時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規定比例所作 之耗能標準測試,原則上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國產車:

(一)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每一車型車輛每一千輛抽一輛。

(二)機器腳踏車每一車型車輛每二千輛抽一輛。

二、進口車:每一廠商進口之車輛之抽測方式比照國產車辦理。

每一車型車輛製造或進口數量在六個月內未達前項新車抽測比例者,仍須 抽測一輛。

前二項規定之新車抽測比例,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