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15條
車輛經車型測試符合耗能標準規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視為新車型 重新辦理車型測試:
一、車輛名稱及外型變更。
二、車重等級變更。
三、引擎型式、排氣量、氣缸數、燃油系統(含供油方式及燃料回饋控制 系統)、滿輪增壓器變更。
四、動力傳動系統變更。
五、製造國變更。
六、其他車輛規格變更足以影響耗能測試結果。
車輛規格或配件部分變更,經中央主管機關鑑定不影響耗能測試結果者, 得免辦理車型測試。但該車型仍應辦理新車抽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