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13條
應施耗能標準測試之車輛,須作下列測試:

一、車型測試。

二、新車抽測。

前項測試,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交通主管機關或委託認可機構派員辦理取 樣。其新車抽測之車輛並應送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認可機構辦理測試。

廠商進口之車輛,具製造國家政府認可之檢測機構或車輛製造廠出具符合 本辦法耗能標準測試之車輛耗能測試文件者,得不作第一項第一款之車型 測試,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車型耗能證明或車輛耗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