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10條
車輛耗能標準之測試及複測工作,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 可之檢測機構或車輛製造廠(以下簡稱認可機構)辦理。

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之耗能標準,依美國 FTP75 或歐盟 1999 /100/EC 指令及其後續修正指令之方法擇一測試之;機器腳踏車之耗能 標準,依機器腳踏車燃料消耗量試驗方法(附件)辦理測試。